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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2执异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严庆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庆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2执异8号被执行人;严庆海,男,1975年11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盱眙县盱城镇东方大道***号*****室。身份证号341182197511214416.严庆海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明刑初字第00259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向本院缴纳罚金及违法犯罪所得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严庆海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 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琪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