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2执14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刑庭移送贾佳鑫、王春苗、杨摇波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刑庭移送,张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1423号申请执行人刑庭移送。被执行人贾佳鑫,男,2000年9月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被执行人王春苗,男,1999年2月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杨摇波,男,1999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02刑初89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2日受理了刑庭移送申请执行贾佳鑫、王春苗、杨摇波罚金一案。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贾佳鑫、王春苗、杨摇波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刑庭移送申请执行贾佳鑫、王春苗、杨摇波罚金一案,执行标的为15114元,尚未实现的债权为15114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黎明审判员 陈大平审判员 魏川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 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