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926执3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范县黄河兴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长喜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县黄河兴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长喜,高广进,李振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926执369号申请执行人范县黄河兴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范县新区德政街。法定代表人郑继春。被执行人李长喜,男,汉族,1976年1月24日出生,住所地范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高广进,男,汉族,1969年6月2日出生,住所地范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李振国,男,汉族,1981年5月4日出生,住所地范县。范县黄河兴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李长喜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范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范民初字第012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范县黄河兴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长喜自动履行259200元。本院又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2015)范民初字第012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军审判员  张福景审判员  张道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亚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