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2执22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吕景与李杰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景,李杰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2276号申请人吕景,男,196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李杰臣,男,196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吕景与李杰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吕景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杰臣在银行存款7.5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吕景以其名下陆地巡洋舰霸道小型越野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吕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杰臣在银行存款7.5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广臣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冬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