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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5民初15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红伟与王献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伟,王献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425民初1576号原告张红伟,男,1963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石龙区。委托代理人张秋霞,女,1961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宝丰县。系张红伟之姐。被告王献贡,男,1964年2月17日生,汉族,住郏县。原告张红伟与被告王献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红伟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在举证期限届满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红伟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秋霞,被告王献贡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红伟诉称,张红伟欠王献贡工钱24186元,王献贡的工人治病急需用钱,王献贡向张红伟借款35000元,两者相抵后,王献贡还欠张红伟10814元,经张红伟多次讨要无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献贡偿还借款10814元。王献贡辩称,张红伟所诉属实,但工人住院期间,王献贡的儿子在郑州护理病人13天,每天误工费200元、住宿和外购药物花费180元,计4940元应从中扣除,另外在天润桂园工地上的木工活一平方张红伟答应增加7元,共500多平方,这个帐也应该结算后一并扣除。经审理查明,张红伟原承包郏县“天润桂园”楼房建设,张红伟将木工作业承包给王献贡。王献贡所雇佣的工人刘东升在施工过程中受伤,王献贡借张红伟35000元用于刘东升住院治疗。2015年6月9日张红伟与王献贡经过结算,张红伟下欠王献贡工程款24186元,并形成结算单一份。内容为:“(天润桂园)#楼木工班王献贡工程结算单下欠王献贡木工班24186元(贰万肆仟壹佰捌拾元正)注明:病号钱给老王35000元(叁万伍千元)不在工程款内,外墙涨模费另计承担吴郑军王献贡2015.6.9”。对该结算单王献贡、张红伟均认可。××号钱给老王35000元不在工程款内”张红伟、王献贡陈述一致是王献贡雇佣的工人刘东升在工作中受伤,王献贡从张红伟处借出35000元用于刘东升治疗病情。王献贡称,刘东升住院期间,王献贡之子护理刘东升13天。张红伟承诺护理费用由其承担,因此王献贡之子的护理等费用应当从借款中扣除。对此张红伟对王献贡之子护理刘东升的事实认可,但对其费用提出异议。刘东升与王献贡、张红伟、巴世磊、郏县天润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已经郏县人民法院(2015)郏民初字第853号案处理。庭审中,王献贡提供由刘怀营、李文革、王超兵、史兴磊签名的证明一份,以此证明郏县天润桂圆7#楼17层上面两层张红伟应每平方米增加7元,共500多平方,该费用应结算后一并从借款中扣除。对此,张红伟称,该证明没有张红伟的签字,不予认可。以上事实,有王献贡提供的工程款结算单,王献贡提供的证明及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为凭,并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王献贡在张红伟处承包木工作业,王献贡所雇佣的工人刘东升在工作中受伤,王献贡向张红伟借款35000元用于刘东升治疗病情。对此、王献贡、张红伟均认可一致。2015年6月9日张红伟与王献贡经过结算,张红伟下欠王献贡工程款24186元。因此扣除张红伟下欠王献贡的工程款24186元后,王献贡仍欠张红伟10814元。故张红伟请求王献贡偿还借款10814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王献贡称,刘东升住院期间,王献贡之子护理刘东升13天。张红伟承诺护理费和住宿费、餐费等费用由张红伟承担,因此该部分费用应当从借款中扣除,因王献贡的该请求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处理。关于王献贡称,郏县天润桂圆7#楼17层上面两层张红伟应每平方米增加7元,共500多平方,该费用也应当从借款中扣除,并提供证明一份,因该证明张红伟未签字确认,现张红伟又不认可,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王献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张红伟借款10814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元,由王献贡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新峰审 判 员  王昊珂人民陪审员  叶阳浩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范永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