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民初70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佘某诉被告安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佘某,安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7029号原告:佘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系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系甘肃金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买卖合同纠纷之欠款24400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1日,被告购买了原告的车辆,拖欠欠款24400元,并出具欠条两张,分别写到:”今欠到张掖市鑫瑞机电有限责任公司车款10000元,欠款人:安某,2015.12.1”、”今欠到张掖市鑫瑞机电有限责任公司车款14000元,欠款人:安某,2015.12.1”。后经多次讨要,被告拒绝付款,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2015年12月1日,被告购买了张掖市鑫瑞机电有限责任公司的车辆,拖欠货款24400元,并出具欠条两张,而原告以佘某个人名义起诉,本案中,佘某不是适格原告。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款(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0元,退还原告佘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晓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