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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3执11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六安市春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六安市坤元商务大酒店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六安市春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六安市坤元商务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1162号申请执行人:六安市春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84921448Q(1-1)。法定代表人:鲁先群,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六安市坤元商务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龙河西路裕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66948867R(1-1)。法定代表人:张本萍,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作出(2016)皖1503民初10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于2016年7月6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汪静、邓勇银行存款534433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东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