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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船山执116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黄世明申请执行饶百成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世明,饶百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船山执116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黄世明,男,住遂宁市船山区遂州中路。被执行人饶百成,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遂州中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6)川0903民初93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饶百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饶百成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宗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陶应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