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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81执37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临清市支行与高旭伟、王晓晓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临清市支行,高旭伟,王晓晓,张长法,周凤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81执37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临清市支行。住所地:临清市南门里街369号。被执行人高旭伟,男,1986年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王晓晓,女,1987年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张长法,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周凤平,女,1963年出生,汉族,住临清市,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5)临商初字第7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高旭伟、王晓晓、张长法、周凤平名下的银行存款元至临清市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利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