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81执37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临清市支行与高旭伟、王晓晓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临清市支行,高旭伟,王晓晓,张长法,周凤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81执37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临清市支行。住所地:临清市南门里街369号。被执行人高旭伟,男,1986年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王晓晓,女,1987年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张长法,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周凤平,女,1963年出生,汉族,住临清市,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5)临商初字第7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高旭伟、王晓晓、张长法、周凤平名下的银行存款元至临清市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利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