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02执3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贺宏桥与杨大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宏桥,杨大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02执3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贺宏桥。被执行人杨大海。申请执行人贺宏桥与被执行人杨大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092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大海偿还申请执行人贺宏桥借款50000元;自2015年12月17日起至上述借款本金履行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贺宏桥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杨大海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658元。本案上述执行标的未能执行到位,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09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贺宏桥若发现被执行人杨大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晓曦执行员 向建军执行员 章富翠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阮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