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2行审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绍兴市国土资源局与绍兴市越城区城南街道劳家葑村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绍兴市国土资源局,绍兴市越城区城南街道劳家葑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2行审81号申请执行人绍兴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解放大道99号。法定代表人任勇,局长。被执行人绍兴市越城区城南街道劳家葑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城南街道劳家葑村。负责人茹海伟.申请执行人绍兴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绍市土资监越罚(2016)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该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于2015年4月,在绍兴市越城区城南街道劳家葑村朱家后头,擅自占用589.04平方米土地新建停车场一处。经审核,该地块土地类别为耕地,土地权属为城南街道劳家葑村农民集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规划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至调查之日止,被执行人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绍兴市国土资源局认为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589.04平方米土地,罚款12369.84元的行政处罚。本院认为,绍兴市国土资源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绍市土资监越罚(2016)2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其中罚款部分的处罚内容,被执行人已履行,故无需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绍市土资监越罚(2016)2号行政处罚决定,其中责令退还土地的处罚内容,由绍兴市国土资源局具体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棣审 判 员 赵志明人民陪审员 高维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任玲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