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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3民初113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重庆仁中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巴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仁中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3民初11351号原告:重庆仁中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红炉镇会龙桥村干堰塘社,组织机构代码55202721-X。法定代表人:王青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晓萍,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重庆市巴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箭河路5号附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36859R。法定代表人:陈孝斌,董事长。原告重庆仁中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巴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重庆仁中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仁中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仁中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350元,减半收取计2175元,由原告重庆仁中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胡 彬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解韵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