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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6民初18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靳佩芝与张燕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佩芝,张燕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6民初1854号原告:靳佩芝,女,1968年2月29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被告:张燕清,女,住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靳佩芝与被告张燕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靳佩芝于2016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靳佩芝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佩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9.88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334.94元,由原告靳佩芝负担,退回原告靳佩芝334.94元。审判员  张丽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