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民终12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王艺竣与淮安西玛特电器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艺竣,淮安西玛特电器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夏卫国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民终12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艺竣,男,1966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青山湾花园*幢****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西玛特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淮阴区)经十路东、嫩江路南。法定代表人:金祥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稽伟,该公司员工。原审被告: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东路158号。法定代表人:徐小敏,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夏卫国。上诉人王艺竣因与被上诉人淮安西玛特电器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夏卫国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15)淮民初字第33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艺竣于2016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艺竣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艺竣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10078元,减半收取5039元,由上诉人王艺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炜代理审判员 黄金强代理审判员 许银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