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602执7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存才、王世雄、王莉、王建莉、XX、张美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潘春生交通肇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存才,王世雄,王莉,王建莉,XX,张美美,潘春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707号申请执行人王存才,男,1956年3月26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李渠镇柴崖村**号。身份证号码:6126011956********。申请执行人王世雄,男,1982年5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李渠镇柴崖村**号。身份证号码:6126011986********。申请执行人王莉,女,1982年5月28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李渠镇柴崖村**号。身份证号码:6126011982********。申请执行人王建莉,女,1989年10月26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李渠镇柴崖村**号。身份证号码:6126011989********。申请执行人XX,女,1983年1月2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延安市人,现住湖南省珠洲市珠洲县松西子社区**号。身份证号码:6126011983********。申请执行人张美美,女,1987年4月28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李渠镇柴崖村**号。身份证号码:6106231987********。被执行人潘春生,男,1972年1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驻马店人,现服刑于延安市姚家坡监狱。身份证号码:4128261972********。王存才、王世雄、王莉、王建莉、XX、张美美申请执行潘春生交通肇事纠纷一案,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6刑终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潘春生3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王存才、王世雄、王莉、王建莉、XX案件款253379.5元,支付张美美案件款321863.36元,承担本案执行费8150元。2016年8月16日被执行人潘春生和申请执行人达成了和解,被执行人人将其名下的小铲车一台作价35000元和陕JS36**汽车一辆作价30000元抵给申请执行人。同日申请执行人王世雄前来我院,称其收到了小铲车和汽车并和被执行人私下达成了和解协议需要撤回该案的执行,同时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执707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内容履行,申请人可以随时按原判决内容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 强审判员 演晴利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