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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91执3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魏玉宽与被执行人山东日照银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玉宽,山东日照银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91执329号申请执行人:魏玉宽,居民。申请执行人:山东日照银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魏玉宽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与被执行人山东日照银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办理房产土地过户。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日照市房管局和日照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人魏玉宽承��了本案执行费100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经法院强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魏玉宽与被执行人山东日照银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王建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山传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