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82执5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汝州市瑞星石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裴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汝州市瑞星石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82执544号申请执行人汝州市瑞星石灰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法定代表人冯少旗,男,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裴亮,男,汉族,1958年8月28日生,住汝州市。案由: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汝州市瑞星石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裴亮汝州市人民法院(2015)汝民初字第1732号民事判决书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482执54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刘学彬审判员 常占伟审判员 郭顺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