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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民初66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中博科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乐教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中博科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乐教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6622号原告:深圳市中博科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发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丹,广东深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乐教云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国齐。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中博科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乐教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中博科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乐教云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140元,因本案系撤诉结案,本院减半收取2570元,保全费3760元,共计6330元,由原告深圳市中博科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多预交的2570元,本院予以清退。审判员  陈琪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