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一初字第010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祖晓辉与恒通二手车汽车交易信息咨询服务部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祖晓辉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01049号原告:祖晓辉,女,住兴城市。委托代理人:马海胜,兴城宁远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恒通二手车汽车交易信息咨询服务部,住所地连山区。负责人:管国志,男,住葫芦岛市连山区。原告祖晓辉诉被告恒通二手车汽车交易信息咨询服务部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祖晓辉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海胜、被告恒通二手车汽车交易信息咨询服务部的负责人管国志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6月13日,原告购得名爵牌轿车,车牌号为辽P74G**,案外人借车使用,后来发现车辆在被告处,该车未经所有人同意即出售给被告,原告的权益受到了严重的损失,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名爵牌轿车一辆,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称自己为辽P74G**名爵车的车辆所有权人,要求被告恒通二手车汽车交易信息咨询服务部返还车辆,但被告管国志表示车辆为其从刘春雨手中购买,购买后车辆由其女儿使用,从管国志向法庭出示的《车辆买卖协议书》、《收条》中看,购买车辆的人均显示为管国志,原、被告没有出示任何一份证据证明车辆的实际占有人为本案被告恒通二手车汽车交易信息咨询服务部。发现这一情况后,法庭于庭审结束后向原告祖晓辉释明,是否将被告变更为管国志,原告祖晓辉明确表示不变更被告,坚持以恒通二手车汽车交易信息咨询服务部作为本案被告。本院认为,从原、被告出示的证据看,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错误,依法应该驳回原告的起诉。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祖晓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全部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浩月人民陪审员 李 丹人民陪审员 张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甘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