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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2执22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张云泉与臧钦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云泉,臧钦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2278号之一申请人张云泉,男,1965年10月12日出生,蒙古族。被申请人臧钦贤,女,195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张云泉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臧钦贤在贾悦成处到期承包费23.8920万元、余淑民处到期承包费26.308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张云泉以登记在其名下的思威牌本田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登记在担保人李月龙名下的蒙DRF6**号丰田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云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臧钦贤在余淑民处到期承包费26.308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周广臣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冬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