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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7执3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苏州市相城区元和天和鼎业布艺经营部与颜地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相城区元和天和鼎业布艺经营部,颜地俊,苏州市相城区元和天和鼎业布艺经营部,颜地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7执388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元和天和鼎业布艺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富元路1298号。经营者陈爱玲。被执行人颜地俊,男,1993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玉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元和天和鼎业布艺经营部与被执行人颜地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在被执行人名下未查获到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此无异议,并表示目前也无法联系到被执行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名下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同时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本案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10177元。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在执行中,未查获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经本院告知执行情况后,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相民初字第11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倪建达执行员  吴 坚执行员  路宽成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潇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