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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执10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孟庆利与图拉古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庆利,图拉古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1095号申请人孟庆利,公民身份号码×××,男,1976年10月7日出生,满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图拉古日,公民身份号码×××,男,1980年6月25日出生,蒙古族,鄂托克旗公安局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本院在执行孟庆利申请执行图拉古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经申请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2016)内0624执109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梁 海 荣审 判 员 召日格图代理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智 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