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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2执11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朱新洪与盐城银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新洪,盐城银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2执1189号申请执行人:朱新洪,男,1962年5月26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盐城银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2345678-9,住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银都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姚森。申请执行人朱新洪与被执行人盐城银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的(2016)苏0982民初16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厂房、土地评估、拍卖,标的款已在法院账户上,对被执行人厂房里的机械设备正在评估。因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倪巍峰审 判 员  冯玉栋代理审判员  徐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沈 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