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2民初52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刘鹏与梁建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鹏,梁建国,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甘0102民初5206号原告:刘鹏,男,被告:梁建国,男,第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中心支公司。住兰州市城关区。负责人:罗成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博,男,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刘鹏与被告梁建国、第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受理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承担车辆损失共计4100元。2、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6年7月10日3时,被告梁建国驾驶车牌号为甘A***86号的小型客车,沿金昌北路行驶至秦安路口左转弯时与原告刘鹏驾驶的由北向南行驶的车牌号为甘AEW2**的小型客车相碰撞至两车损坏,本次事故经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快速处理中心认定,被告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被告经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梁建国于2016年12月16日前给付原告刘鹏车辆修理费700元。二、第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中心支公司自愿于2016年12月1日前给付原告刘鹏车辆修理费2780元。三、原告梁建国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刘鹏自愿承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宪坤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向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