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981执恢1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陈建平与沈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平,沈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恢120号申请执行人陈建平,男,1970年10月11日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沈美英,女,1977年3月14日生,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陈建平和被执行人沈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沈美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沈美英所有的银行存款8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蔡庆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