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81执恢1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陈建平与沈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平,沈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恢120号申请执行人陈建平,男,1970年10月11日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沈美英,女,1977年3月14日生,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陈建平和被执行人沈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沈美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沈美英所有的银行存款8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蔡庆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