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绥执字第014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执行人靳宇与周剑峰、王珊(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宇,周剑峰,王珊,陈丽华,周忠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字第01456号申请人执行人靳宇。被执行人周剑峰。被执行人王珊(周剑峰妻子)。被执行人陈丽华(周剑峰母亲)。被执行人周忠川(陈丽华丈夫)。申请执行人靳宇与被执行人周剑峰、王姗、陈丽华、周忠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绥沙民初字第0072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靳宇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周剑峰、王姗、陈丽华、周忠川应给付申请人靳宇借款36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等费用3550元。经法院执行现以上被执行人已给付80000元,陈丽华的账户已冻结。余下未执行款项(本金及利息,执行费)经担保人周剑英、陈丽梅担保于2016年底前一次还清。由于该案结案时限已到,经申请人靳宇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中县人民法院(2015)绥执字第0145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及担保人未自觉履行义务,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高金辉审 判 员  王福君代理审判员  薛 常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玉良本裁定书援引的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