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2执7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河南方城凤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秀杰、常文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方城凤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张秀杰,常文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2执796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方城凤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张秀杰,男,1970年1月2日生,汉族,住方城县城关镇文化路542号,身份证号:412922197001025734。被执行人常文君,女,1970年2月11日生,汉族,住方城县城关镇文化路542号,身份证号:412922197002114528。本院在执行河南方城凤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张秀杰、常文君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申请执行人河南方城凤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标的698956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车辆、房产、股权、银行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322执79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东升代理审判员 秦向阳代理审判员 韩新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