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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5执20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红梅与被执行人南京烘焙空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红梅,南京烘焙空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5执2020号申请执行人刘红梅,女,1979年7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南京烘焙空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刘红梅与南京烘焙空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作出(2016)苏0105民初37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南京烘焙空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刘红梅2015年6月至8月工资915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3050元,合计12200元;驳回刘红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南京烘焙空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交。判决生效后,南京烘焙空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刘红梅遂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南京烘焙空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在本市没有房产、土地使用权和车辆,也没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除上述已查明的财产外,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黄 健审 判 员  王铁勋审 判 员  王扩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张 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