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2民初36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昝乃旦与甘肃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昝乃旦,甘肃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2民初3635号原告:昝乃旦。委托诉讼代理人:贠霞。被告:甘肃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如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彦荣,男,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昝乃旦与被告甘肃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由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移送至本院,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登记立案。原告昝乃旦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昝乃旦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昝乃旦负担,余款150元退回原告昝乃旦。审 判 长 瞿 梅代理审判员 陈建林人民陪审员 张文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