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1民初27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7-03-07
案件名称
王书敏与邹华北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书敏,邹华北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2766号原告:王书敏,女,197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唐寨镇。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超群,砀山县砀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邹华北,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原告王书敏与被告邹华北同居关系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刘龙海审 判 员 王全印人民陪审员 刘金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洪万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