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321民初27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7-03-07

案件名称

王书敏与邹华北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书敏,邹华北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2766号原告:王书敏,女,197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唐寨镇。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超群,砀山县砀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邹华北,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原告王书敏与被告邹华北同居关系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刘龙海审 判 员  王全印人民陪审员  刘金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洪万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