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91执2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康保县嘉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郭有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保县嘉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郭有刚,冯亚军,张家口义信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91执275号申请执行人康保县嘉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志刚,总经理。被执行人郭有刚,男,1972年9月6日生,汉族,职业及住址不详。被执行人冯亚军,女,1972年9月6日生,汉族,职业及住址不详。被执行人张家口义信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不详。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张开商初字第248号判决的执行。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雁东审判员 李志海审判员 董利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泽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