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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94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柯昌建与杨依,熊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昌建,杨依,熊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9486号原告柯昌建,男,汉族,1975年6月20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北省阳新县。委托代理人王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依,女,汉族,1988年10月23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熊卫,男,汉族,1968年8月29日出生,户籍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健、被告熊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杨依、熊卫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20万元及利息(2016年2月4日计至2016年5月4日3个月按月息2分共计192000元,实际应计至还清款之日止),给付律师费86400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事实与理由:被告未按约还款。被告熊卫答辩:借款属实,但利息与律师费过高。被告杨依未到庭,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4日,被告杨依、熊卫与原告签订《借款抵押合同》,约定两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2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6月4日至2015年6月19日共15天,月利率为2%;被告授权原告将借款转入被告指定的深圳市南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账号00×××10。同时约定,被告杨依将其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白沙岭南天大厦2栋1106房抵押给原告。2015年6月4日原告通过银行向被告授权的账户转款人民币320万元,两被告于当天出具借据与收款确认书。双方未就抵押房产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还款,原告诉至法院。原告聘请律师参加诉讼,支付律师费86400元。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杨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全面诚实履行约定的义务。双方虽约定了借款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未生效。原告已依约向两被告借款人民币320万元,两被告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双方约定按每月2%计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原告为催收借款委托律师参加诉讼,并因此支付的律师费86400元,应由两被告共同承担。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依、熊卫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柯昌建借款人民币32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6年2月4日起计至被告实际还清款之日止)。二、被告杨依、熊卫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柯建章支付律师费864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62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9627元由被告杨依、熊卫共同承担。受理费、保全费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洪  胜  元人民陪审员 蔡  碧  玲人民陪审员 白  青  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练昌红(兼)书 记 员 边  秋  红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第1页共5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