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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2执5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繁昌县供水有限责任公司、赵学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繁昌县供水有限责任公司,赵学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2执530号申请执行人:繁昌县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住繁昌县,机构代码:91340222713906224Y。法定代表人:张宗春。被执行人:赵学民,男,1969年9月22日出生,住繁昌县。本院在执行繁昌县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与赵学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部分财产,其他经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财产举证及本院财产调查等,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文革审判员  陈全灿审判员  徐世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忠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