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6执42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明娜、章小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娜,章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6执4264号申请执行人李明娜,女,1978年2月11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被执行人章小明,男,1978年4月13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6民初547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0169元,并负担执行费203元,合计人民币20372元。逾期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章小明人民币20372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锦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祝 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