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06执42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明娜、章小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娜,章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6执4264号申请执行人李明娜,女,1978年2月11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被执行人章小明,男,1978年4月13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6民初547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0169元,并负担执行费203元,合计人民币20372元。逾期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章小明人民币20372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锦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祝 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