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21执4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金秋与周邦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秋,周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421执403号申请执行人王金秋,女。被执行人周邦军。王金秋与周邦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东丰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6日作出的(2016)吉0421民初3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周邦军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金秋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周邦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金秋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闫小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由世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