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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21执4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金秋与周邦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秋,周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421执403号申请执行人王金秋,女。被执行人周邦军。王金秋与周邦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东丰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6日作出的(2016)吉0421民初3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周邦军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金秋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周邦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金秋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闫小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由世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