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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中执民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2015)阿中执民字第15号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尚海,贾培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阿中执民字第95号申请执行人:李尚海。被执行人:贾培俸。本院在执行李尚海申请执行贾佩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的(2015)阿中民一初字第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贾佩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义务。李尚海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贾培俸暂无财产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尚海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贾佩俸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或证据。该案应依法中金额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阿地力·阿布都热依木代理审判员:胡马尔江·马金才代理审判员:周全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买合木提·图尼牙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