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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1行初2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上海申花电器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征收补偿合同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沪0101行初215号原告上海申花电器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法定代表人孙春明。委托代理人张臻鸣。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本市。法定代表人李舜。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申花电器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征收补偿合同纠纷行政协议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且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申花电器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申花电器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巢 炯审 判 员  顾国建人民陪审员  方少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琳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