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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樊城执字第10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李建华与湖北金华麦面集团有限公司、刘防修追偿权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华融嘉和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南漳水镜油脂有限公司,湖北富香源粮油有限公司,刘树红,蔡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执字第1062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华融嘉和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开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南漳水镜油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树红,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富香源粮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作举,该村村委员主任。被执行人刘树红,男,197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南漳县城关镇。被执行人:蔡英,女,197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南漳县城关镇。关于李建华与湖北金华麦面集团有限公司、刘防修追偿权纠纷一案,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北金华麦面集团有限公司、刘防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3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乾向东审判员  罗少伟审判员  马宏成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达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