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322执2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业欢,象州新家园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322执287号申请执行人卢业欢。被执行人象州新家园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覃海燕。卢业欢与象州新家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象州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的象劳人仲字(2015)5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象州新家园房地产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卢业欢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支付劳动报酬款人民币11300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象州新家园房地产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象州新家园房地产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卢业欢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象州新家园房地产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卢业欢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322执287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覃柳平审 判 员 陈杨军代理审判员 韦 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祥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