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202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董仲仓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仲仓,董仲仓申请执行生效的(2001)武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赵金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202执22号申请人:董仲仓。委托代理人:付青山。被申请人:赵金城。申请人董仲仓申请执行生效的(2001)武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申请人赵金城,无可供执行财产,赵金城卖地所得的十万元用于给他母亲看病生活所剩无几,经征得申请人董仲仓同意,按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及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一、董仲仓申请执行(2001)武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待查明被申请人赵金城有能力履行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彦青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焦小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