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刑更12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李益东盗窃、抢劫、抢夺罪一案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益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刑更1228号罪犯李益东,男,生于1972年1月25日,汉族,四川省广汉市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广元监狱六监区服刑。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4日以(2009)什邡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益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人民币3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2日以(2009)德刑终字第93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执行中发现漏罪,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8日以(2010)万刑初字第6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益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60000元,与前罪的有期徒刑八年又六个月,并处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65000元,民事赔偿16000元。判决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2日以(2009)德刑终字第9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8日以(2013)广刑执字第111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李益东的刑罚减去一年四个月;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日以(2015)广刑执字第85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李益东的刑罚减去一年一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广元监狱于2016年9月26日以罪犯李益东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广元监狱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李益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劳动、参加“三课”学习,并有悔改表现。2015年监积,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获得标准分120.01分。罚金65000元,民事赔偿16000元,已交2400元。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益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和证据,与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定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认定上述事实有考核奖罚罪犯日记载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四川省广元监狱提请罪犯李益东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具备了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对罪犯李益东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益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至二0二五年七月十六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小琰审 判 员 江 英人民陪审员 张贤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范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