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民终17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秦克虎与谢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克虎,谢迁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2民终17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秦克虎,男,196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委托代理人章东志,重庆市忠县忠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迁,男,199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委托代理人李雪龙,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秦克虎与被上诉人谢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忠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3民初16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秦克虎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秦克虎一审的诉讼请求。其事实、理由如下:首先,本案中,谢迁实施了不法侵权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其次,谢迁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最后,就算谢迁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也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谢迁辩称:秦克虎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秦克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谢迁赔偿秦克虎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的80%(共计120955.4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秦克虎住忠县拔山镇“拔山酒家”楼上,谢迁住在秦克虎对面的“阳光芭黎”服装店,二人平日素无矛盾。2015年9月30日晚10时许,秦克虎在家放音乐听,住在对面的谢迁要求秦克虎换一首歌,双方由此发生口角。随后,秦克虎拿着削皮刀下楼找到谢迁,用左手推了一下谢迁,谢迁也用手推了一下秦克虎,随后秦克虎拿着削皮刀的右手也伸了出去,两个手乱舞,在此过程中,秦克虎左手手指受伤,谢迁腹部、左脸、鼻子被划伤。谢迁发现秦克虎有刀,就往“马妹家常菜馆”方向退,秦克虎跟在后面追,这时秦克虎的女儿从家里跑出来将秦克虎拉住并劝秦克虎回家。秦克虎经过谢迁停靠的小汽车旁边时,用脚踢了两下谢迁的小汽车轮胎,然后秦克虎的妻子也过来和秦克虎的女儿一起把秦克虎拉起往回走,当秦克虎走到“拔山酒家”门口时,谢迁对秦克虎说:“你等倒起”。秦克虎一听,甩开妻子和女儿的手,提着削皮刀就朝着谢迁冲了过去。谢迁往边上一让,右手挥得蛮高,打在了秦克虎头上,致秦克虎倒地受伤。秦克虎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9天,产生医疗费共计52062.78元。2016年4月2日,经重庆市忠县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费2200元),秦克虎颅脑损伤目前遗留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评定为X级伤残;颅骨骨折愈合后取出其4枚连接板内固定器械的费用需人民币10000元左右;颅脑损伤误工期评定为180天,护理期和营养期分别评定为60天;颅骨骨折骨性愈合取出内固定器械术后误工期评定为60天,护理期评定为7天,营养期评定为15天。另查明,秦克虎所持削皮刀有21公分长,刀刃10.5公分,一边有刀刃,刀刃的前部是尖的,另外一面是锯齿形状。秦克虎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谢迁的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2016年3月15日,忠县公安局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作出忠公不立字[2016]7号不予立案通知书。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谢迁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本案秦克虎、谢迁系因播放音乐的问题产生纠纷,双方本应理性平和的沟通解决。然而,发生纠纷后,秦克虎即从家里拿出削皮刀对谢迁持刀相向。秦克虎主张谢迁对其有挑衅行为,但没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实,即使秦克虎将谢迁的言语理解为挑衅,也应当极力克制自己,注意解决问题的方式方法,其对谢迁持刀相向的行为与双方发生口角之间没有相当性,大大超出了合理解决纠纷的必要限度,应当定性为不法侵害,谢迁可对秦克虎实施正当防卫。秦克虎手持削皮刀朝着谢迁冲过去,谢迁往边上一让,右手挥打在秦克虎头上致秦克虎倒地受伤,整个过程中,谢迁只实施了一个挥打动作,该动作也系用以对抗秦克虎持刀冲向自己的不法侵害,没有超出必要限度,不属于防卫过当,故秦克虎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秦克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4元,减半交纳502元,由秦克虎负担。本院二审期间,谢迁向本院提交了孙璐的调查笔录一份、忠县公安局拔山派出所受案登记表一份及照片一张,拟证明事发经过及事发时的场景的事实。秦克虎质证认为不属新证据,且不属实。秦克虎向本院提交了重庆市忠县司法鉴定所的说明一份,拟证明秦克虎的误工期限、护理期限及营养期限的计算从秦克虎受伤日起算的事实。谢迁质证认为与一审时的质证意见一致。二审查明的其他主要案件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正当防卫,是指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人身或其他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行为人所实施的防卫行为。正当防卫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所谓必要性和紧迫性,一般情况下防卫必须是迫不得已的,如果有条件、有能力通过非防卫的合法方式避免不法侵害,则不得实施防卫行为。另正当防卫具有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性,而故意报复、防卫挑拨、相互斗殴等因不具有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性,均不构成正当防卫。本案中,谢迁与秦克虎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互有动手,且在双方家人劝解平息后,谢迁在秦克虎回家时叫秦克虎等到起,致双方再次发生纠纷。且再次纠纷时,谢迁在秦克虎提着削皮刀冲向谢迁时,谢迁没有选择躲避,而是往边上一让,右手猛打秦克虎的头部,致秦克虎倒地受伤,谢迁的该行为不属正当防卫,一审认定谢迁为正当防卫不妥,本院予以纠正。秦克虎、谢迁因播放音乐的问题发生口角,双方本应理性平和的沟通解决。然而双方均不冷静,在秦克虎对谢迁持刀相向时双方互有动手,致谢迁腹部、左脸、鼻子被划伤,秦克虎左手手指受伤。后双方在家人的劝解下平息纠纷后,谢迁叫秦克虎等到起,再次引发秦克虎手持削皮刀朝着谢迁冲过去,导致双方再次发生纠纷。纠纷中秦克虎颅脑损伤。故秦克虎在本次纠纷中存在主要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谢迁存在次过错,应当承担次责任。结合双方的过错大小,由秦克虎承担80%的责任,由谢迁承担20%的责任较为适宜。《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本案中,秦克虎受伤住院,用去医疗费52062.78元,有医疗费票据佐证。虽谢迁认对医疗费的关联性有异议,但诉讼中其未申请药审,故对秦克虎的有效医疗费票据予以采信。诉前,秦克虎申请了伤残等级、取出内固定物的医疗费评估及误工、营养、护理期限鉴定。经鉴定秦克虎的伤残等级为十级、秦克虎颅骨骨折愈合后取出其4枚连接内固定器械的费用为10000元左右、秦克虎颅脑损伤后的误工期评定为180天、护理期、营养期分别评定为60天;秦克虎颅骨骨折愈合后取出内固定物的误工期评定为60天、护理期评定为7天,营养期评定为15天。虽谢迁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但未申请重新鉴定,故本院对上述鉴定意见中关于秦克虎的伤残等级、取出内固定物的医疗费、误工期限、营养期限予以采信。但鉴定意见书中秦克虎颅脑损伤后的护理期限60天,因秦克虎颅脑损伤住院19天治愈出院,而出院医嘱中并没有需要护理,且鉴定意见也没有对秦克虎出院后的护理依赖程度鉴定,故对秦克虎出院后的护理期限鉴定意见不予采信。结合秦克虎颅脑损伤住院19天及鉴定意见书中秦克虎取出内固定物需护理7天,秦克虎的护理期限应当为26天。秦克虎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因本次纠纷中秦克虎承担主要过错,故其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综上,秦克虎的损失确定如下:医疗费52062.78元、误工费为24000元(240天×100元/天)、护理费为2600元(26天×100元/天)、营养费为2250元(75天×3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000元(20天×50元/天)、后续治疗费为10000元、鉴定费2200元、交通费酌情认定200元、残疾赔偿金为50294元(25147元/年×20年×10%)。综上所述,因二审出现新证据(事发现场照片、忠县司法鉴定所的说明),一审认定事实部分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忠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3民初1691号民事判决。二、秦克虎的医疗费52062.78元、误工费为24000元、护理费为2600元、营养费为22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000元、后续治疗费为10000元、鉴定费2200元、交通费酌情认定200元、残疾赔偿金为50294元,以上共计144606.78元,由谢迁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秦克虎28921.37元,其余损失由秦克虎自己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04元,减半收取502元,由秦克虎负担400元,由谢迁负担10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4元,由秦克虎负担800元,由谢迁负担204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迪云审判员 盛建华审判员 黄能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石同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