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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82民初6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周代娣与周丹丹、项传贵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青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代娣,周丹丹,项传贵,左春滚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82民初679号签发:拟稿:熊爱民校对:原告周代娣,女,196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德安县。被告周丹丹,女,199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共青城市。被告项传贵,男,196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共青城市。被告左春滚,男,出生年月不详(成年人),住共青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代娣诉被告周丹丹、项传贵、左春滚物权纠纷一案中,因本案的物权权属有待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4行初28号案件审理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熊爱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熊奇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