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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刑更11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关于王进减刑一案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刑更1186号罪犯王进,男,生于1989年4月18日,汉族,��川省绵竹市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广元监狱五监区服刑。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0日作出(2011)绵竹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7月8日以(2013)广刑执第911号刑事裁定;2015年5月25日以(2015)广刑执字第56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王进的刑罚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的刑罚执行。执行机关四川省广元监狱于2016年9月26日以该犯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广元监狱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王进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劳动,参加“三课”学习。2015年3月获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6年2月获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5年3月至2016年4月获得标准分131.56分,罚金已缴纳4000元。经审理查明,罪犯王进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和证据与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定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认定上述事实:有考核奖罚罪犯日记载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四川省广元监狱提请罪犯王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具备了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对罪犯王进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于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至二0一六年十一月八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小琰审 判 员  江 英人民陪审员  张贤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范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