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美瑞特农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玉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松原市美瑞特农资有限公司,李玉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83号申请执行人松原市美瑞特农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玉娟,女,1970年8月27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前郭县申请执行人松原市美瑞特农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玉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日作出(2012)前民初字第2203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被告李玉娟、李志武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松原市美瑞特农资有限公司化肥款46858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5月15日起至6月15日按月利率1.2分计算,自2013年6月16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案件受理费625元,由被告承担;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9日向前郭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本院执行。执行中,申请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现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再行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2)前民初字第220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欧英伟执行员 胡 萌执行员 张大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世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