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2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景尤凯、彭春尧等与景尤超故意杀人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尤凯,彭春尧,瞿正英,景尤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2执100号申请执行人景尤凯,男,汉族,1937年2月1日生,住贵州省盘县。系被害人景某之父。申请执行人彭春尧,女,汉族,1937年2月2日生,住址同上。系被害人景某之母。申请执行人瞿正英,女,汉族,1965年11月12日生,住贵州省盘县。系被害人景某之妻。被执行人景尤超,男,1966年11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贵州省盘县,户籍地贵州省盘县,住盘县。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2刑初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申请执行人景尤凯、彭春尧、瞿正英的申请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景尤超可供执行���产在“工商、车辆、房产、银行”等部门进行调查,经查,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进行调查,经查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景尤超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现仍在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2执10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在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代 金审判员 任任天贵审判员 李 令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发 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