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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02执9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张克膑申请执行席孝杰、何嘉伟、王鹏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克膑,席孝杰,何嘉伟,王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02执938号申请执行人:张克膑,男,生于1970年3月5日,住广元市利州区文化路。被申请执行人:席孝杰,男,生于1979年4月6日,住广元市利州区文化路。被申请执行人:何嘉伟,男,生于1974年7月18日,住广元市利州区新民街。被申请执行人:王鹏飞,男,生于1982年6月18日,住利州区上河街。本院(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19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席孝杰、何嘉伟、王鹏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席孝杰、何嘉伟、王鹏飞的银行存款492410.00元(其中本金474000.00元、诉讼费11400.00元、执行费701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兴聪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 苏 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