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法执字第7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玉清与被执行人牡丹江市佛教圆通讲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玉清,牡丹江市佛教圆通讲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法执字第723号申请执行人孙玉清,男,195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安市。被执行人牡丹江市佛教圆通讲寺,住所地牡丹江市。负责人根善,方丈。宁安市人民法院(2015)宁商初字第1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被告牡丹江市佛教圆通讲寺于2015年5月31日前给付孙玉清本金84万元,利息240240元(计算至2015年2月26日)合计1080240元;逾期不给付本金及利息,则利息自2015年2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被执行人在每年的阴历四月初八、四月十八均有法会活动,往年每次法会活动收入能达到40万元左右,去年全年法会活动收入在550万元左右。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权利人向我院申请执行保全,我院依法受理该案件。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宁商初字第13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林审判员 乔巨国审判员 王 卓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