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03行初3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阮烯与盐城市城市管理局、盐城市城南新区房屋征收和城市管理局行政监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烯,盐城市城市管理局,盐城市城南新区房屋征收和城市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903行初334号原告阮烯。被告盐城市城市管理局。被告盐城市城南新区房屋征收和城市管理局。本院在审理原告阮烯诉被告盐城市城市管理局、盐城市城南新区房屋征收和城市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现原告阮烯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阮烯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阮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阮烯负担。审判长 郝 月审判员 陆网华审判员 温永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欢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