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1民初64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7-02-07
案件名称
陈燕与陈聪,陈左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燕,陈聪,陈左德,重庆锦帆晟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6455号原告:陈燕,女,汉族,1972年2月0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华,重庆市大足区邮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聪,男,汉族,1991年12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陈左德,男,汉族,1968年5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重庆锦帆晟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双桥经开区西湖大道10号附1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1057771105J。法定代表人:陈凤,职务不详。原告陈燕诉被告陈聪、陈左德、重庆锦帆晟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燕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燕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30元,由原告陈燕负担。审 判 长 于中跃人民陪审员 唐群瑶人民陪审员 徐国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甘 珊 来自